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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05

 

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6-04-30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服务改征增值税。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平稳推进,规范操作,统一政策,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总包方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总包方应于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单。分包方(含转包方,下同)收到代扣代缴凭证或者分割单后,应于2016年12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11月份)前将该凭证对应的分包款从当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中减除。

  总包方对其自身提供的建筑服务部分,应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款,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对上述已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工程款项,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具需要补开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含代开)增值税普通,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老项目备案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样式详见附件2)的形式进行备案。

  分包方可依据总包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申请表》,对分包部分的建筑工程服务办理老项目备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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