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另在自贸试验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gov.cn)或从“上海工商”门户网站(www.sgs.gov.cn)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h.gov.cn)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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